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要约失效的原因
时间:2023-06-04 19:16:45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包括要约应当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其须有订立合同的妈的,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五个方面的内容。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要约的撤回、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等原因。

一、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如下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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