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庭的分类与区别
时间:2023-07-17 14:40:26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审理的案件不同。民一庭、民二庭都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民一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民二庭主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民三庭是知识产权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2、权限不同。对于再审案件,同级法院民二庭能撤销民一庭的民事调解书。法院共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设有民一二三庭。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文书样式

一、再审申请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民申……号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及联系电话)。邮编:……。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二、民事判决书格式(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抗……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用。

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

3.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在提起再审的裁定书中,简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事由即可,不应对该抗诉事由成立与否等问题作出评判。

4.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三、民事裁定书格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以……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供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用。

2.因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而依职权裁定再审的,首先写明监督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或“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鉴于裁定再审时,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仍依原审裁判文书列明;尚未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一项予以省略。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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