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分析
时间:2023-09-13 17:56:04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分析

按规定,当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常见的具体情形有:

(1)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冒用、盗用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去承揽工程。

(2)低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3)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以有偿方式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以联营、合作、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常见的具体情形有:

(1)串通投标,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投标人未经委托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行为,如不具备法定的或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挂靠”甚至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竞争。

(3)投标人以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或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

(4)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利息支持吗

支持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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