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发包定义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一般多采用技术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不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招标,而是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任务。
可以采用设计全过程总发包的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选择分单项或分专业的设计任务发包招标。
可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
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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