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可以称为案件的身份证号码,根据《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案号编制规则》一文中总结的“四个一”规则:一个案件一个法院一个程序一个编号。每一个民事案件在同一个受理的法院在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号。
法院案号执是什么案件
案号中带有“执”字的案件,属于执行案件,“执”是代表执行的意思。显示办理中说明案件处于执行状态,当事人申请是执行事项在进行中,案件没有终结。“办理中”的案件一般处于执行状态,如果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或者出现法定事由而中止或者终止,就不是执行状态了,一般也不会显示“办理中”。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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