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名字
时间:2023-03-09 08:41:20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主随父或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一、女方带孩子再婚改姓流程是怎样的?

1、女方先要与孩子生父协商;

2、协商一致后,双方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到派出所办理改姓。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更改名字的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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