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需首先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1)已向国土资源机关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预售所获得的收益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
3)与购房者签署的预售房屋买卖合同需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存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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