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自己手上有发票,就能拿回货款,但事情往往没有那么简单。
1、发票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现实生活中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费,代开发票但并不进行实际的买卖行为。所以在该中情况下仅仅凭借发票是不能证明存在买卖关系的。
2、仅凭发票打官司不一定能打赢官司。一方凭借发票起诉对方,如果对方不否认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作为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且也可以做为相应的金额。但是如果对方否认存在买卖关系,或者只认可其中部分发票的金额,对其余发票金额不认可,起诉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话可能会存在败诉的风险。
律师补充: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作为卖家,已经开了发票,也仅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并不能证明货物已经交付,货物质量验收无误。从买家角度来说,对方开了票,也不能证明买你已经付完款。
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如果合同没这条款,已经无法进一步完善弥补,就退而求其次,每次给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标注“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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