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媒体连续报道的几起重、特大事故再次向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但从近几年事故责任查处情况来看,事故背后的渎职行为被查处的并不多。
一、安全事故渎职行为查处少的原因
1.在事故调查中对查处渎职行为认识不够充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的工作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因其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加上个别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渎职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被人为地“忽视”。
2.事故调查模式制约了渎职行为的查处。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行为的查处。
3.各行政部门对“案件移送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特别是随着国土、工商、技监等部门垂直领导模式的建立,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案件移送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4.公众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够,举报少。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对这类犯罪举报甚少。
二、查处安全事故的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通过立法对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人员组成、调查程序、事故原因的公开等方面予以科学合理的规范。在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制度,特别是对调查层次、级别上予以明确,避免当地发生的事故当地调查。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2.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的配合、协查机制和定期交流通报联系制度,通过事故信息通报制度,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当地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以便更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3.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在侦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的指挥协调作用。强化以上一级检察机关为龙头,以事故发生地检察机关为支点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办案体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办案运行机制。同时应在检察机关内部造就一支能够查处各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人才队伍。冒鹏举·袁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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