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第十三条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我国刑法分则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即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以煤炭行业为例,从当前煤矿安全执法实践和事故查处情况来看,部分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在煤价持续上涨时,重生产轻安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甚至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等行为,是造成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煤监局局长建议借鉴醉驾入刑的思路,将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加大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将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给出的具体建议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推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借鉴醉驾入刑和关于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立法思路,将“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提供虚假图纸资料,逃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入刑,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加大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成本。
2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实施意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和标准、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审查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反馈程序等,使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提高行刑衔接工作效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发现安全生产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刑法和行刑衔接有关程序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让全体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刑衔接移送、执行流程,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形。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督促安全生产,从而保障生产领域的安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其实不只是安全生产领域,无论是何种领域,只要是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这种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就要接受刑法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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