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辞职不给生育津贴违法吗
时间:2023-04-05 11:42:25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产假期间辞职不给生育津贴违法吗

产假期间辞职不给生育津贴违法。

休完产假就辞职不能拿失业金,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产假期间辞职,单位能否拒付生育津贴

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并没有设置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即不管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产假工资,仅仅是当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将产假工资变为生育津贴,国家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时,用生育津贴弥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岗位空缺、且支付产假工资时发生的损失,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但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或者限制职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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