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六)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以各种形式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是为保障财产的安全。
(七)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往往按一个工期及其航程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保险利益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九)经营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一)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三)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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