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其他组织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设在我区分支机构(营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我区的分支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在劳动、人事等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区内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区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无业残疾人可作为安置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照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
(二)男性16—49周岁,女性16—44周岁。
(三)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四)符合以上规定,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44周岁以上的无业残疾人,用工单位愿意安置的,计入本单位的安置比例。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不少于上年度末干部年报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一人,在0.5人以上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免于安排,但必须按比例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重度肢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人就业计算。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在区残联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各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照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残疾职工年上岗八个月方可视为当年用工有效。
第九条各单位办理完残疾人就业录用手续后,应从履行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被录用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扣缴;各企业(含私营企业)单位由区地税局代扣;其他组织由区残联负责收取。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10日前将《重庆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表》、《黔江区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用工证明、残疾证明复印件、拟安排残疾人计划送区残联审核,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数额,向安排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在11月底前将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的单位名单及应纳缴金额送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统一扣缴和代扣。
应缴纳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之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每日按应交金额5‰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计算方法:(单位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末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照渝办发[1999]33号文件和渝预外[1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宣传费用;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按年实收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区残联要建立健全财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法院已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
(二)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中,停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职工年收入不足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职工平均收入的60%.
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如下:
(一)符合第一项的,由单位填写《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并提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复印件;
(二)符合前款第二项的,由单位填写《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并提供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停业(停产)批准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符合前款第三项的,由单位填写《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并提供财政部门核定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职工收入年报表》。
第十五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单位,可以申请部分减缴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已安置了部分残疾人且发生亏损的;
(二)亏损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介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职工年平均收入60%—80%的;
(三)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无力缴纳的,凡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填写《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申请表》,并提供财政部门核定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职工收入情况年报表》;属于前款第三种情形的,可给予3—6个月的缓缴期,但必须列出缓缴计划。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年度亏损,但职工年平均收入为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职工年平均收入80%的;
(二)财务报表不真实的。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行为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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