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诸如重婚、与她人长期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即可视为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
而在此情况之下,他/她的配偶,也就是所谓的无过错方,便有权依据法律诉求获得适当的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共同债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离婚程序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置的具体准则:当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该项债务,或者在清算后各有剩余财产时,需首先征得双方的意见进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果,则应当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判。
因此,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还是在经过诉讼离婚途径后的判决阶段,一方出现的不忠事实都被认定为属于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均可依此据理力争并提出相应的损失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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