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受雇者被认定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雇主将按照其原来的工资标准和计酬方式进行每月支付薪酬。这就意味着,该时期的薪酬构成了因工伤而获得的赔偿补助,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平日所得工资。若停工留薪期到期位满,例如此类七至十级伤残的病患,他们有义务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以提供劳动服务;若是未能复工的情况下,雇主则有权停止发放工资。对于五、六级伤残患者来说,他们仍需保持与其雇主的劳动关系,雇主也必须为他们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一旦雇员重新回到岗位上,雇主便需要全额支付工资给这些员工。如果实在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雇主可以按照每个月固定额度向伤残员工支付伤残津贴,无需再支付额外的工资。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病患,他们则需要继续维持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并离开工作岗位,同时他们依法享有人工伤赔偿待遇,此处的工资款项不再需要由雇主另行承担。所有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均由雇主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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