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定罪量刑中,其所获取的利润额度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般而言,如果涉案者通过开设赌场活动所获得的利润额相对较大,那么这将成为加重其罪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为,相对于其他情况,高额的利润往往意味着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不良影响更为严重。
然而,即便涉案者所获得的利润较为微薄,只要其行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各项构成要件,仍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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