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到登记地。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被告不在中国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案件登记地管辖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全文5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