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诱导消费属于诈骗吗
引人误导性的消费者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欺诈行径。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所说的引导性措施通常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条例,也并非犯罪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针对老人或幼童等相对较为弱势的人群进行引诱,有可能被视为不规范甚至不道德的销售手段。
在此种状况下,如果涉及到的对象是儿童,他们可以采取撤销已经签订的合约的方式,从而尽可能地挽回可能遭受的损失。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消费者欺诈退一赔三需要什么证据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构成消费者欺诈行为:
1.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故意运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或蓄意破坏计量器具的精确性;
2.实际交付商品或服务与约定不符且在达到目的后恶意隐瞒事件真相,以此方式骗取消费者支付的全部金额或部分款项;
3.广告宣传或商品标识中存在夸大其词、虚构事实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并购买产品,即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以及实物样品等;
4.通过制造假象、隐瞒实情来误导消费者,例如虚假的现场解释和演示活动等;
5.以欺骗性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还本销售或体验式销售等促销活动,引发了消费者的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n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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