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望田、水田、旱地、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14亿亩,略高于人均1亩。1982年底,全国67%的农村基层核算单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以来,稳定在99%以上,家庭承包耕地始终占耕地总量的97%左右。因此,耕地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土地承包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现行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来确定。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过长,不利于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和相关利益的协调。耕地承包期为30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农村实际,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第二,草原、林地草原承包期是指以种植草本植物为主的畜牧业用地,包括天然草原、改良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原的主体。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地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从1984年起,草原承包在全国推广。目前,全国承包草地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地面积的76.9%。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承包了50年的草场。
林地是指树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生长的土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开阔林地、未开垦林地、湿地和苗圃等。中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59%为集体所有,41%为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我国集体林地70%承包到户,33亿亩林地办理了林权证,占全国38.5亿亩林地的85.7%。林地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我国法律对草原、林地承包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原法》只规定,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畜牧业生产。国家政策还原则上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林地、“四荒”等开发生产的承包期可以延长。与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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