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包括:
1、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
2、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3、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4、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5、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6、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微信证据的搜集方法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第一,在实务中,消费者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由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很容易损毁,比如账号丢失、误删等。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
第二,注意聊天内容的连接性,假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不加任何处理,保障真实性。对微信语言聊天的截图也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很多当事者为了快速存储,而把相关资料存进U盘等工具当中,但是原始的聊天内容却没有保存下来,这是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只要对方不承认该内容,那么法院对证据的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
第三,聊天内容方面,文字信息应该意思明确,双方对事件的态度确切,而语音信息则应该清晰。
第四,尽可能多的收集其它证据来作为聊天内容的辅助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或者破坏,较不稳定,所以,若要使这些证据满足上述三性,被司法机关所采用,进而证明事件的真实过程,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借助通过采取公正机构和公正人员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一方面证明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为法院认定证据提供依据,从而也提高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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