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
四、购房入户条件:(一)购房价值条件。
1.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3.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2)。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三)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七、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已付清全部贷款或全部房款证明和《杭州市购房入户报名登记表》,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确认购买住宅申请,由其审核后并开具《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申请人凭《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八、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外地人购房入户区域范围
2、公安部门办理购房入户基本条件和手续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外地人购房入户区域范围
一、钱江新城区块所辖范围为:东至钱塘江北岸,南至钱江四桥东侧(中河高架接口),西至秋涛路,北至钱江二桥西侧(艮山西路);扩大区块东至和睦港,南临钱塘江,西至钱江二桥,北至规划钱江路。
二、杭州经济开发区所辖范围为: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三、滨江区所辖范围为:滨江区规划范围。
附件2
公安部门办理购房入户基本条件和手续
一、公安机关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五)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三、提供材料
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地人购买住宅确认表》,申请办理户口时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落户申请报告以及《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随迁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常驻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出具《独生子女证》。
(五)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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