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约束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约束如下: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即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分为条件生效前和条件生效后两个阶段的约束力。
1.条件成就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2.条件成就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体现在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和享受合同权利,违约时需要承担责任。
三、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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