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禁止使用哪些原料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那些采用非食品原材料制造或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食品,以及利用回收食品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食品,都被严格禁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非食用物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它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被广泛认可为食品原材料的范畴;
其次,它们不是国家所批准的新生源食品使用物质;
再次,它们并没有被卫生部门纳入到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名单之中;
此外,它们也未能收录于我国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内。
具体而言,这些非食用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品种:
吊白块、次硫酸钠、甲醛、苏丹红(包括苏丹红I、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罗丹明B、美术绿、铅铬、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制罂粟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是如何的
需要去当地的技术监督局,找食品科办理生产许可证。
经营范围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处理办法。据有关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食品生产禁止使用哪些原料”,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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