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妻子欲结束婚姻关系,只能采取法律途径,即通过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尝试解决离婚问题。
若丈夫已失联长达两年之久,那么在此期间,妻子便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布该名丈夫为失踪人士,再以宣告失踪作为前提来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妻子需按照以下步骤逐步操作完成:
首先,她需要写一篇详尽的起诉书,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式提出离婚请求;
其次,法院将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立案。
如符合法定立案标准,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接着,在原告得到法院关于立案受理的通知后,需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最后由法院负责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审理,裁定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如果法院经审理判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可能做出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
反之,如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的家庭矛盾无法调解,法官便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决不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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