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
时间:2023-06-20 20:11:09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的,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双方不能要求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买的理财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保险,若买的保险属于人身性质的保险,该保险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被保险人出现意外的,有指定受益人的,该赔款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保险为非人身性质保险,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分割权利。对于理财,婚后购买的理财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分割权利。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三、有什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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