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责任,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在社保基金支付退休养老金不足时,国家给予补贴,这个补贴是补贴给社会保险机构,而不是企业和个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7.5%,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由企业自己缴纳,企业缴纳1%;生育保险,由企业自己缴纳,企业缴纳0.8%;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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