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地方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通常情况下是需要返还彩礼的。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也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考虑是否退还部分彩礼。比如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但仅仅生活了1个月,女方便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也会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一、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用返还彩礼:
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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