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鹏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师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死者师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师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被告认定,师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师莎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莎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本站律师点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
本案焦点在于,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内容。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职工到某某处聚餐,该通知具有行政命令的色彩,职工都应参加。它类似于单位组织参观学习。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性质。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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