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编撰已发表的片断或者短篇文字作品。我国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报纸转载、录音制作和已发表作品的播播的法定许可。但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p>法定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使用目的必须是编写出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计划的教科书,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的教科书,不受法定许可;其次,内容的使用只能限于发表作品或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合法许可。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p>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转载、摘编的作品是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其次,转载、摘编的主体也是报刊。使用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不受法定许可证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发表禁止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发表作品的报纸。实践中,许多报刊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抄本刊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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