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应对“第三者”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然而,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是有着应互相保持忠诚的义务在身的。
若有人违背此原则和他人同居或踏入重婚行列,无疑将被视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因此应当对此负起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经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后若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将会做出离婚的最终决定;并且,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向过错方索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金额则需依据实际伤害程度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来确定。
下面再介绍几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首先是存在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持续共同生活;其次是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还有就是具有频繁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情况;最后就是因为感情不合而连续两地分居满两年以上的情况,这些都是符合准许离婚条件的。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各条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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