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发生其中一方持有信用卡产生余债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并不立即对另一方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
然而,倘若该卡发行后的贷款额度被确认为属于双方配偶的共同债务,那麽另一方的账户银行可能就会被强制性地进行冻结处理了。
在此情况之下,若信用卡余债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被用来支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双方配偶共同意愿的行为而产生的,则此等金额就属于双方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
当债权人提出起诉并申请进行财产的保护措施,或者在宣判结果出炉并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境下,司法机关也仅能对另一方的账户进行强行的冻结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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