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植物品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拒绝受理已颁发的专利,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一审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认的一审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的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垄断行政处罚
(4)全国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重大、复杂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5),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一审裁定书、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一审管辖权争议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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