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市区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措施的
时间:2023-06-09 18:54:38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市区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以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市区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月三日)

为更好地关心困难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确保《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号令)顺利实施和各项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国家保障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就市区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出如下优惠措施:

一、扶持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困难家庭,均可获得政府和社会承诺的优惠措施。

二、优惠内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农村居民家庭,按规定报批后,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公益事业资金、村内筹劳。

(二)供水单位每年为每户低保家庭贴补50吨水费,由水费收取单位年底时在水费收入中按每户实际享受低保救助的月份予以返还。免收新装用户的初装费,初装费用由其所在乡(镇)、村各负担一半。

(三)广电部门按低保家庭实际享受低保救助的月份免收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减半收取新装用户的初装费。

(四)公房管理部门减免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30%的租金;工矿企业单位可视情参照执行。建设部门每年向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低保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配租住房和配租租金补贴。

(五)劳动保障部门向低保对象优先推荐劳动就业。各企事业单位招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低保对象。低保对象就业前经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费用及转业训练费用等,可参照失业人员规定予以减免或报销。

(六)市区低保对象在市区卫生系统政府举办的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享受部分减免: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减免10%;住院每次减免医疗费300元。

(七)教育部门向低保家庭子女免收享受低保救助期间9年制义务教育杂费,减半收取公办学校幼儿保育费、高中阶段的学费和职业高中的学费。具体减免手续,由低保对象在子女就读学校办理。

(八)法律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费提供咨询,酌情减免代理费、公证费。

三、办理程序

低保对象凭《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湖州市区低保人员医疗帮困卡》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可享受上述优惠措施。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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