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无论住院方式如何,都需要收取住院床铺费,住院床铺费可以报销60%;
2、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可报销75%;
3、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21年的,其医疗费用可报销80%;
4、退休职工工龄不满21-30年的,其医疗费用可报销85%;
5、退休职工工龄超过30年的,其医疗费用可报销9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和离休干部的退休职工,二级一级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和三期硅肺患者因病住院,其医疗费用可全额报销,报销比例为100%。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二)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三)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四)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五)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备注:退休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要保障医疗保险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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