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2 19:51:02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医疗责任,其承担医疗责任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其有过错。尽管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为保护弱者在民法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生承担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我们认为判断过错的有无,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到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为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判断。[8]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法院在确定医生有无医疗过错,并进而认定医生违法事实时需借助医学专家方能解决,于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希望借助医学专家的方式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提出意见,在这种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再运用法律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所以,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由医学会组织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说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为: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属于证据的一种。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在医学会的主持下,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自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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