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王悦)18岁的小吴在毕业前去实习时不慎摔伤,并造成了伤残。小吴为此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小吴2万多元。
2004年5月10日,小吴所在的职业学校与一家电器安装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学校安排35名学生到电器安装公司实习。2004年6月9日,小吴在该公司实习期间,接受公司安排的爬杆训练,训练时不慎从杆上摔下,造成右膝受伤。为此小吴先后两次到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手术后,小吴的右膝半月板被摘除,运动受到影响,经过鉴定,属于九级伤残。故此,小吴要求电器安装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37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在实习期间受伤,电器安装公司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小吴的学校收取学生的管理费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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