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列举了不需要逮捕的情形,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证据无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需逮捕。
以下情形不包括逮捕和不予逮捕: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证据无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需逮捕。
逮 捕 与 不 予 逮 捕 的 区 别 有 哪 些 ?
逮捕与不予逮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拘留权与羁押权: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时间可以长于逮捕时间。
2. 强制措施种类:逮捕时可以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羁押仅能采取强制措施。
3. 批准机关:逮捕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而羁押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4. 期限:逮捕的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而羁押的期限最长为30日。
5. 解除:逮捕的解除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而羁押的解除需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6. 影响:逮捕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而羁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影响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逮捕与不予逮捕在拘留权、羁押权、强制措施种类、批准机关、期限、解除以及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强制措施,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逮捕与不予逮捕在各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强制措施,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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