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小谢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考虑到单位的工作性质,小谢在合同期3年内不得结婚,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小谢的恋爱已经谈了5年,深得双方父母的认可。近段时间,两家人都将结婚提到了日程上,尤其是男朋友态度坚决:如果今年再不结婚,只有分手。不堪压力的小谢只得向单位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可单位根本不同意:当时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非要结婚,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专家点评
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3年内不得结婚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属无效条款。当然就更谈不上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了。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