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规定
(l)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办法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5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10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
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和账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③汇票上的签章(签发人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承兑人盖章处盖
④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应注意: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⑤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有效期是从承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3.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规定
(l)银行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交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每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3)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5知的手续费,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5)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10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俊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7)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5‰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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