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剥离指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将其部分不良资产债权依法转让给国家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经营处置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了规定,不良资产剥离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当事人,但不良资产剥离对当事人双方均有限定,只能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家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即有资格接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法人、个人不具备受让人主体资格。
2、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范围,但不良资产剥离中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所转让的贷款债权有限定,一般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括“四级分类”中的呆滞、呆账贷款或“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双方合意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不良资产剥离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限定,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剥离资产的规模、程序、方式、利息豁免、资金清算等方面内容都由国家政策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一定限制。
一、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一)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债权人处置
债权人自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外访的方式。
(二)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委托处置
此种方式是指债权人将款项信息委托给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款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
(三)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网络拍卖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将债务人的资产做成适合散户投资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予以拍卖,能以较快速度归还逾期款项。
(四)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诉讼处置
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置公司不良资产。
(五)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征信黑名单
通过平台曝光的形式来处置公司或个人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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