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有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二是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增加投资享受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增加到企业注册资本中,或者另立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应当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新增投资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引导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二是,增资形成的新注册资本达到或者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增资形成的新注册资本达到或者超过1500万美元,达到或者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外国投资者的新增投资所得,可以单独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的优惠待遇。二是公司增资有何规定。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还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额,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本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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