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上午8时开始,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夏某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233号住宅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该户房屋位于西门岗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自2010年11月启动棚户区改造以来,镇、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多次登门做夏某及其家人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但该户始终坚持其不合理补偿要求,致使拆迁协议一直无法达成,严重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延误安置房建设工期,损害了其他已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鉴于以上情形,2013年8月20日,拆迁人向县住建局依法申请行政裁决;2013年8月31日,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该户于15日内自行搬迁,但该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3日,县住建局再次向该户发出催告通知书,该户仍然拒绝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20日,县住建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4年3月10日,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庐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11月13日,县住建局再次向该户致信,要求5日内依法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将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意见组织实施强制拆迁,但该户仍未履行;2014年11月21日,县政府依法发布强制执行公告。
2015年1月6日,根据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行非审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意见,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依法对该户房屋进行了强制腾空搬迁,工作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认真进行了登记清点,全程摄像并由公证人员公证,之后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收到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没钱交怎么办
可以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长多少时间,这要看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否同意了,或者法院怎么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罚款,当事人是必须缴纳的,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会立案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强制冻结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当事人的可执行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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