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强制执行是否完全由法院负责实施
时间:2023-06-01 13:40:28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强制执行是否完全由法院负责实施?

律师回答: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一直在探索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考虑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建议删去了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上述规定。因此,对于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一般应由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强制执行;对于强制征收房屋、强制交出土地使用权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案件,由于人民法院无法独立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经过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负责监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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