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情况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是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于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混合。
合伙企业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是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于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混合。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于偿付到期的债务时,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是以他的出资额为限,而是以他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自有的财产也不足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于偿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付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是不能拒绝的,但是该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的合伙人对已经履行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合伙人要承担按份之债,也就是按照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来履行债务。
总而言之,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都是有履行的义务的,不能够以他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了所承担的份额等等理由去拒绝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
但是,由于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他所要清偿的数额超过了他应当分担的比例时,他是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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