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资质承运人合同效力问题。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务企业从事运输活动,而不再像以前由生产商或者收货方自行运送。
2、无效货运合同的处理原则。
3、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运输合同纠纷赔偿原则(见第一条)
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二、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是哪个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三、运输合同有哪些特点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其目标是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托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付款关系。
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诺合同,因为合同是在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的。货运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有些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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