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曹新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峡江昌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费用5000元。
2008年,峡江昌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曹新平要求,用其所有的自卸货车为曹新平运输了七车水泥。同年12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曹新平生尚欠峡江昌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5000元,曹新平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峡江昌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此后,峡江昌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多次催索未果,遂将曹新平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被告曹新平辩称自己已支付5000元运费给原告委托收取运费的司机,因自己当时生意很忙,忘记向该司机收回欠条,并在庭审中提供了1份用于记帐使用的流水帐单以证明付清了原告的运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被告货物安全准确地运送到约定地点,被告作为托运人,应支付原告运输费用。被告提供的1份流水帐单只是其单方用于记帐使用的,并未经原告委托收取运费的司机签名认可,对外不能发生效力,对于该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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