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法定定义乃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市区规划区域内部尚未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书,或者违反该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亦或是采用欺诈性手段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审批手续而后兴建、扩建或改造的建筑物,这种违章建筑将被交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裁定处理。至于对违规划建筑的强制拆迁行为,其具体实施主体为城乡规划管理局。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当城乡规划管理局发现违规划建筑之后,首先应当依法向有关当事人提出限期拆除的要求,同时可以按照工程造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罚款。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又未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城乡规划管理局才有权依法行使强制拆除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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