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是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上诉人不服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同时,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关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上诉人不服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0)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青***人民法院(*)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上 诉 人 请 求 撤 销 抚 养 权 判 决 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再审。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抚养权判决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抚养权纠纷的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不再是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请求撤销抚养权判决状时,应当以其他纠纷案件为依据,向相应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当事人如因抚养权纠纷案件提起撤销判决状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判决状的诉讼。但在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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