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有买卖房屋的诚意,但双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无法就原预约合同中未出现的条款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可以令房产开发商退还定金;
2、若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预约合同签订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损失等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商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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