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伤受伤后所享有的医疗、康复、护理、误工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待遇: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2. 康复待遇: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康复费用,如物理治疗费、康复费等。
3. 护理待遇: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护理费用,如护理费、护理用品费等。
4. 误工待遇: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一定期限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括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等级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包括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予的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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